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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帖] 浅议“礼”的义务论精神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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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前世大儒陆九渊朝夕问道,学问做到一定深处,就下出了“六经皆我注脚”的豪言。本人虽然学义不精,没有古人的修识学养,但是也不局一格,希望能以新的角度分析儒家中“礼”的概念。此外本人总是爱以现代西方学人的观点去重新理解中国古人的思想,这仅是我个人的学习兴趣,喜欢比较。本文仅试图从一个角度来分析“礼”,而不是将其完全解释清楚。
  
  传统观点认为,礼是仁的外在表现形式,是仁在社会中的实际运用。我认为,礼不仅是仁的一种纯粹的外化显现,礼本身也具有自己独立的价值要求,这种价值要求就是对社会义务(其表现为礼所指导下的社会关系)绝对尊重。
  因此我们就已经确定,礼的主要作用对象是整个社会制度的基本架构,礼的根本精神则是它要求人们对它的绝对尊重,而这种尊重是不计其他目的和后果的。而礼的根本对象和礼的根本精神又是不可分割的,礼的根本精神只适用于社会制度的领域,而不涉及其他领域,如个体的精神生活的领域。
  在西方伦理学中,长期存在着义务论与目的论的争论,前者以要求绝对服从道德律令为要求,即康德所说的绝对命令――要求把尊循道德本身当作目的,而不把尊循道德所能获得什么好处视为目的。所以义务论不计较服从它的后果和利益,它认为手段的正当(尊循道德律令)是或取一切个人利益的前决条件;而目的论则把诸如善和幸福看成是服从道德的最终目的,正当则成为了目的的从属条件。而儒家中礼的精神原则,我将之理解为义务论而非目的论的,儒家通过严格的义利之辩(君子喻于义,小人喻于利),把政治的首要任务规为取义,而非获利。
  为什么在政治原则上采取义务论的伦理观?我个人总结了三点原因,第一点是因为目的论本身存在着缺陷。在目的论中最重要的一种理论就是功利主义,功利主义把实现社会中大多数人的利益最大化做为根本目的。但是功利主义理论的本身包含着矛盾,我们可以从其观点中推出以下的结论:我们可以为了长远的利益牺牲近期的利益,为了所谓大多数的利益牺牲较小人的利益。而这种结论是与自由主义的思想不调合的,试想一下,按照功利主义的原则,我们假设一个典型的社会,这个假想社会中总人口数为一百,总的社会利益也为一百,那么再假设两种极端的分配利益的方案,第一种是一个人占有社会总利益的百分之九十,而其余九十九人只占有社会总利益的百分之十。
第二种分配方案是一百个人平均分享这一百的社会利益。那么按照功利主义的原则,这两种分配方案无疑是分不出好坏的,因为社会总利益都是一百,无论是哪种方案都没有使最大利益减少。那么我们就可以看出,功利主义对人们提出的社会公平的要求是无能为力的,他们不得不把同情和博爱与制度的建构紧紧的联系在一起。
  此外,在当今价值多元的社会中,每一个人的价值观和道德判断都是不同的,如宗教感情,个人追求等。但是,不管在这些方面他们的价值观有多大的不同,在一些根本的需求上还是有着可公约之点的,比如,平等自由的政治权利,公平的社会机会等等,罗尔斯将这些在价值多元社会中的公民们的共同追求称之为重叠共识,不论在任何的文化圈和宗教信仰的地方,这些社会基本善(即重叠共识)都是人们所必需要求的。因此,由这些所有不同信仰和阶层的人们所追求的共同的社会基本善,就决定了他们倾向义务论的可能性。

  采用义务论原则的另一个重要理由,是基于道德理念本身的问题。我们坚信,道德的起源是由于人类的苦难,而不是教人如何去寻找幸福。所以道德的目的就是教人如何消灭苦难,如何消除人类的不平等,而不是的教人去寻找抽象、空洞的幸福或善。依我看来,罗尔斯的《正义论》就根源于伦理学上的道德起源于人类苦难的观点,即道德和正义不是教人如何去追求幸福,而是如何解决人类的现实困境。因此如何追求利益最大化不是政府应该关心的首要问题,正义就是公平,如何更好的分配社会财富,这是以正义和道德为依归的现代政府最先应该落实的工作。因为幸福或善有着太多的主观任意性和不可调和性,每一个人的幸福和善都是不同的,目的论的观点最终的结果只能是把自己的目的强加在别人之上。这类似于自由的悖论。
  
因此,罗尔斯又推论出,追求社会的利益,要以满足一定的前提条件为基础,也就是正义的两个原则,即只有在满足了自由平等原则、平等机会的公平和差别原则之后,才可以去要求增大利益或基本善。而对这两个正义原则的尊守,则一定要是义务论式的(表现为一种词序的优先序列)。我们也可以说,义务论的绝对命令式的要求是把消除人类的苦难看成自身唯一的目的,而且把这一任务当成自己不可推卸的责任;而目的论的解释则列出一大堆抽象的价值概念,如功利、幸福、善等等,目的论道德观念必将是独断的,因此结果必然是灾难的,而在他们发现了这一灾难之后,则又堕落为相对主义的反动,其原因就是他们把道德解释为追求一种目的,而在他们发现追求任何一种目的之中都可能排除其他的目的之后(因而产生了专制),他们就对道德本身产生了怀疑。
  孟子曰:“恻瘾之心仁之端也”,亚圣这一名言与我上述所提的观点是相符的,孔子思想的核心概念,仁,正是源于恻瘾之心。而对仁本身是什么,它要求什么,孔子则没有明确的定义,只是在不同情况下做出了不同的说明。而最能体现仁的内涵的一句“己于立而立人,己欲达而达人”则深刻的体现了道德的目的在于消除人类苦难的观点,体现了博爱、平等的思想。再加上夫子所说的“己所不欲,勿施于人”,这两句话从正反两方面强调了仁的本质和基础。而以义务论为精神的礼,就是要求人们首先无条件的内心尊守“仁”的要求,不考虑其他后果,在此基础上再谈其他诸如追求利益之类的话题。而传统的解释礼与仁的关系,则有着把“仁”当作唯一的目的论解释,而把礼单纯做为其外化表现或附助性工具的倾向。而关键在于“仁”不等同于幸福、善等任何一个抽像的价值概念,它只表达了一种情感态度,它本身是形式的,没有具体的内容,因此“仁”本身就带有义务论的要求。我们在考虑任何一种目的之前,都要先做到“己所不欲,勿施于人”的先决要求,在此基础上再来施行“己于立而立人,己欲达而达人”的目的,就不会产生任何的独断性的悖论了。而且我们还要假设一个前提,就是所谓“己所不欲,勿施于人”中的“己”,一定要是一个理性人,这个理性人会按照自己所认为能成为普遍行为规范的准则去行事(这就与康德的道德黄金律更为类似了)。
  而礼的义务性精神又有两个具体要求,一个在上文中已经提及,这种义务性的要求只适用于社会的基本制度和基本伦理规范,而不适用于社会生活中的方方面面。礼的义务性落实为现实的社会关系,在当时来讲就是君臣、父子、夫妇、昆弟。礼的义务性落实自然也就达到了儒家政治理论中的另外一个核心概念——正名。也就是说,在义务性的做到了“仁”的先决条件之后,君臣父子等不同的社会地位自然就会名实相符了。
  其次,礼的义务性要求是对社会等级从上到下由严到宽的。可以说,尊礼首先是君王的义务,如果他们不履行这种义务,则人民也有权不履行这种义务(虽然孔子没有直接提出,但是我们可以推论出来)。子曰:“上失其道而杀其下,非理也。”或曰“夫慢令谨诛,贼也。”或曰“上敬老则下益孝,上尊齿则下益悌,上亲贤则下择友,上好德则下不隐,上恶贪则下耻争,上廉让则下耻节”。这一观点应该也只适用于君臣、君民这样的基本政治关系,而不适用于父子、夫妇的关系。
  通过这两个要求的限制,就可以防止专制和暴政的产生以及对于人民自由的过度的限制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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