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君子喻于义,小人喻于利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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义利之辩在孟子时代就已经是一个很重要的话题了,有人重利,有人重义,而这就关涉到一个做人的问题,“君子喻于义,小人喻于利”,儒家则是重于“义”这一边,对于“利”则是相对轻视的,用君子和小人来区别重义还是重利,可见其重视程度。但不管偏重于哪一方,都不得不涉及到另一方,甚至有更多的是从谈论对方来使自己的观点得以从侧面得到论证,这便是一种反证的方法,对于义利之辩的问题,便是这样一对关系,重义者不可能撇开利而言义,而重利者也不可能不去谈义,这也是中国一贯的传统,即是所有的存在都是处在两两相对之中,没有任何事物是不存与其相对的事物的。  虽然义利二者是处于相对的存在,但却并不是说二者就一直处于绝对对立的状态。就连孟子这般说过“舍生而取义”的人都承认利的存在,并且还证明有其合理性,而在孔子处也是一样的,比如鲁国有关于在国外买回鲁国的奴隶可以回国后报帐的规定,他的一个学生在出游过程中也买回来一个奴隶,但是却没有到国库去报账,时人都夸赞这个学生的品行好,不为利索动,但到了孔子这里,却认为他的学生的做法是不妥的,这次不去国库领钱,下次再看见就会少了一个可以买奴隶的钱,更有甚者是别人若是买了人回来去国库领钱反而会被说是品行不好,而致使一些害怕别人议论,而又不想失去这部分钱财的人来说便只好装作看不见了,于是便会有越来越多的奴隶不被买回来。还有另一个例子也是如此,孔子的一个弟子救了一个落水的小孩,其小孩父母为了感谢他就送了一头牛,这个弟子接收了,于是被世人是这个弟子品行不好,是为不义,救人是为了后面的那报答品,但孔子却十分赞同这个弟子的做法,这样对于救人的人是一种奖励和认同,也会使得更多人在遇到这种情况下会去救人。于是可以看出孔子对于义利关系的看法不是仅从概念上而论的,还要看实际的效果和情况。这在孟子处也是一样的,对于人民利的“利”完全是可以的,并且应当大力的提倡,这便是他的“民为贵,君为轻,社稷次之”的集中体现,以民为贵即是以最为广大的人民利益为主,这也是与其“仁政”思想有其一贯联系的。这种思想在儒家传统当中是一直传承下来的,即是对于人民而言,能获得最大的利益便是实现了义,若只是在个人身上实现了所谓的义,却对更多的人造成了不义的情况,也并非是为真正的义。这当中看似有功利主义的意味于其间,但细细想来,在儒家却并不然,因为儒家是强调中庸之道的,是主张行中道的,所以不可能如功利主义那般为了实现最大利益而会损害一部分人的利益,中道则是兼顾所有,不刻意去追求最大利益,只是按照最适合的方式去做,然其最后的结果却无疑是实现了最为广泛的利益,在此追求的是“公利”而非一己之“私利”,所以进而由利的实现促进了“义”的实现。表明义利二者并非是完全对立的存在,二者是可以实现相互转化的,这种思想在《易传》当中亦有所体现,即是“否”之极处“泰”便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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