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义之解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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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规矩不成方圆”,这个规矩即是“义”,“义”是对人的思想和行为的性质进行判断的标准,就当代现实而言,道德律令亦是义,遵纪守法就是行义。


“博爱之谓仁,合而宜之,之谓义”,义者宜也,即一个事物应有的样子,它是一种观念形式的规范,一种绝对的道德律。社会的每个成员必须做某些事情,这些事情本身就是目的,而不是达到其他目的的手段。“君子喻于义,小人喻于利”,若一个人遵循某些道德是为了不属于道德的其他考虑,即使他所做的客观上符合道德要求,仍是不义,即孔子认为的图“利”,儒家常强调“义利之辨”,儒家认为“义”和“利”是截然相反的。


“君子之于天下也,无适也,无莫也,义之与比”,“德之不修,学之不讲,闻义不能徙,不善不能改,是吾忧也”,义也,是判断衡量事物的标准,是处事为人的准绳。孟子言,“仁,人心也;义,人路也”,“仁,人之安宅也;义,人之正路也。旷安宅而弗居,舍正路而不由,哀哉!”,“居恶在?仁是也;路恶在?义是也。居仁由义,大人之事备矣。”义,人之思想和行为之路,而且是必由之“正路”。韩愈言:“行而宜之之谓义”,朱熹言:“义者,心之制,事之宜也”,义者宜也,宜者,正确、恰当、合理之解,故义者需行“正路”。


“义”这个价值判断的标尺浓缩了孔子在政治上、道德上、伦理上的整体要求,它是孔子思想价值观的集中体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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