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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义原则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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制度规范、或者“礼”——按照孔子的思想——有“损益”,就是总是变动的。看历史事实,制度规范也不断地在变动。我刚才开始谈的话题——原教旨主义者把礼看作儒家的根本,这是本末倒置。其实,看两千年的儒学史、社会史,你会发现,规范不断在变化——包括儒家讲的三代之制不同,每一代都在“损益”。那么,你到底持守哪一朝代的制度规范?举例来讲,比如以前妇女是要缠脚的,但并不是每个朝代都是这样的,那么,如果你要持守礼,你选哪个朝代的礼呢?根据又是什么呢?说不清楚的。所以必须要有个价值尺度。这个尺度就是儒家孔、孟、荀提出来的正义原则。

我仔细读孔、孟、荀的书,归纳出来,儒家应该有两条正义原则。这很有意思:今天西方的罗尔斯正义论,他也提出两条正义原则;我们也提出两条,但不是那样的建构,跟他的不同。我们这样来建构,有针对性在里头。具体来说,儒家的两条正义原则,我简单作一个解释。

第一条:正当性原则

你进行一种礼制、制度的建构,它必须是正当的。什么叫正当的呢?有两个方面,这都和利益有关。我先把利益作一个区分。

社会的利益物(利益是落实到具体的物上面的,股票也好,公路也好),它可以分两大类,有一类是可以分割的,有一类是不可分割的。可以分割的很好理解,比如到月底了发工资,或者村里分粮食了。有些利益物是不能分割的,比如政府的公共市政设施,例如高速公路就是不能分割的,是一个整体,不可分割。但可分割和不可分割也是可以变动的,比如高速公路,作为利益物的实物来讲是不能分割的,但是,当我们建立一个股份公司来管理的时候,它是以股票的形式来运作的,那就是可以分割的了。

我讲这两种利益物,涉及到的是什么呢?所谓正当的制度安排(比如关于高速公路收费问题也属于一个制度规范)就是:对不可分割的利益物的尊重,这是“公正性”问题;对可分割的利益物、如分配给公民个体的利益物,要兼顾一个“公平性”。儒家有很多论述,我有很多引证,都谈这个问题。

不管是谈公正性、还是公平性,有一点,就是儒家讲的“外推”、“推扩”的原则,就是推己及人、推人及物,简单来讲,就是对差等之爱的超越。爱己利己,还要“己欲立而立人,己欲达而达人”;“亲亲”,还要“仁民”;“仁民”,还要“爱物”。这既是差等之爱,又是对差等之爱的超越。这是儒家非常注意的伦理原则——推扩。所以我刚才讲:根据正义原则建构制度规范来解决利益冲突,这个正义原则的精神实质就是仁爱的另外一个方面“一体之仁”。其具体的实现方式就是推扩——对差等之爱的超越,一环一环地超越。如果有一个不管是前现代制度下的立法者、还是现代议员这样的立法者,他在建立制度规范的时候,没有超越差等之爱,也就没有公正性、公平性,那么,他制定出来的制度就一定是不正义的;反之,就一定是正义的。其它具体的细节,我就不展开讲了。

第二条:适宜性原则

这么一个正当性原则是超越历史时空的:在任何历史时代、任何场合下,人类的制度建构都应如此。但仅有此正当性原则还是不够的。你会发现,在不同的地区、不同的民族、不同的历史时代、不同的生存方式当中,即使同样是为了超越差等之爱,同样是为了谋取他者的利益,但可以作出不同的制度安排。儒家在这方面的例子太多了。比如“三年之丧”[42]——父亲去世了,要守丧三年,今天无法实行。还有“父母在不远游”[43],在座的有几个是“父母在不远游”的?你不要去考大学了吗?要考也得等父母去世了以后再考吗?“父母在不远游”这个伦理规则,在当时的生存方式下是可以做到的,但今天你不能要求现代人同样如此。“三年之丧”也是这个道理:父母去世了,我扎个草棚子在坟前住三年,今天能做到这样吗?不可能。这不是正义原则所要求的东西。

所以,回到我开始谈的:儒家思想关注的目标是礼的建构;但是,在仁义的前提下,礼制是因地因时而不断变动的。这里面涉及到很多重大的话题。比如,现在有很多很无聊的说法,例如,说中国两千年来的专制制度是很糟的制度,应该批判,这是非常无聊的。如果中国没有两千年的皇权制度,中国早就不行了;但这并不表明今天也应该实行皇权制度。这是“时移事易”的问题。今天应该实行什么制度,这是可以讨论的:我们是不是要实行某种民主制度?这种民主制度应该和西方的、日本的有什么区别?应该在什么时候、什么阶段来实行?总之,不管怎么设计它,都必须遵守这个原则,就是要适宜于我们当下的生存方式。所以我们现在讲发展的阶段性。但有些人、特别是自由主义者,脑子是非常简单的,希望我们像前苏联一样,“哗啦”一下就解体了,他们老在私下里活动这个事。我只能说:他们在这个问题上没想明白,可能自以为是为中国好,结果可能是惹大祸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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