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义”就是按照道德的要求来判断行为是否应当的标准。孟子认为应该把“义”贯彻到社会生活的各个层面。孟子说:“非其有而取之非义也”(《尽心上》),“非其有”的标准就不能仅仅是抽象的人格等精神追求,还应该是社会赋予每一个人的具体职责和义务。每个人在社会生活中都扮演者不同的角色,发挥着不同的作用。这样,“义”就是关于社会秩序的原则和规范,这种原则和规范赋予每一个人在社会中的具体职责、义务和行为规范。人们的行为符合这种规范即是“义”,否则就是“不义”。孟子把“义”发展到了新的高度,如《孟子。告子上》:“鱼,我所欲也;熊掌,亦我所欲也,二者不可得兼,舍鱼而取熊掌者也。生,亦我所欲也;义,亦我所欲也,二者不可得兼,舍生而取义者也。”孔子曾讲过“杀身以成仁”,在这里孟子也提出了“舍生而取义”,两位圣人都在用生命的价值向内心最向往的道德境界致敬。虽然概念不同,但殊途同归,不同的词语表达的其实是类似的意思,都是人性最光辉闪耀的部分。
《孟子》中最精彩的部分之一就是“义利之辨”,这也成为哲学史上重要的问题之一。《孟子》中有两部分提到了“义利之辨”。第一部分《孟子。梁惠王上》:“孟子见梁惠王,王曰:“叟,不远千里而来,亦将有以利吾国乎?”孟子对曰:“王何必曰利?亦有仁义而已矣。”第二部分《孟子。告子下》:“宋将之楚。孟子遇于石丘,曰:"先生将何之?"曰:"吾闻秦、楚构兵,将见楚王说而罢之;楚王不悦, 将见秦王说而罢之。二王 将有所遇焉。"曰:"轲也请无问其详,愿闻其指。说之将何如?"曰:" 将言其不利也。"曰:"先生之志则大矣,先生之号则不可。先生以利说秦、楚之王,秦、楚之王悦于利,以罢三军之师,是三军之士乐罢悦于利也。为人臣者,怀利以事其君;为人子者,怀利以事其父;为人弟者,怀仁义以事其兄:是君臣、父子、兄弟去利,怀仁义以相接民;然而不王者,未之有也。何必曰利?”
孟子在这里所辨的问题实际上是人的行为的价值标准即判断某一行为是否应当的根据是行为结果还是行为本身的性质。在上文的表述中,宋将是以行为结果的利害为根据,引导行为主体趋利避害;孟子则不然,是以行为本身的仁义与否为根据。将行为主体对其行为结果的利害计较,从其动机中彻底摒除,而以行为本身的仁义与否为其唯一的动机关注。也就是说行为本身是否合乎仁义是行为主体判定某事当行不当行的唯一根据,至于其结果的利与不利,则不仅不应计较,而且不应考虑,甚至可以说不求。可以说,仁义所在,利亦往,不利亦往,勇往直前,万死不辞。显然,在这里,利作为行为的结果,无论其性质如何,合义的或不合义的,私己的或群体的,都与不利一样,被排除在行为主体的动机之外,不予丝毫的考虑计较。孟子的义利观显然与孔子的义利观是一脉相承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