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仁爱”是儒家伦理的核心概念,也是当代学者几乎公认的儒学精华所在。一些伦理学家甚至将其视为应继承下来推广开去的普世美德伦理或道德“金规”。这就形成与五四时代进步思想家、与鲁迅先生完全对立的观点。围绕同一孔子,如此褒贬不一的认识直接影响到我们对儒家的科学评价,更影响到中国当代精神文明建设的价值取向与实践走向。所谓“21世纪是中国文化世纪”的观点,就是建立在对仁爱等“儒学精华”全盘肯定的理论基础上的。依笔者所见,许多学者全盘肯定仁爱的观点,并非基于保守的政治立场,而是由于他们对儒学的诠解还停留在以儒释儒[1]层面上,对仁爱及儒家伦理缺少科学的价值评析。为此,笔者试图从重新梳理仁爱概念入手,对儒家伦理的历史与当代价值分别进行科学解析。由于儒家伦理乃儒学核心,因此,本文也是笔者对儒学重新解读或科学释儒建立科学儒学的尝试。鉴于文中一些结论与学界特别是新儒家的流行观点相对立,是否妥当,期待大家的批评。 仁爱内涵及儒家伦理的价值本质
首先需要梳理“仁爱”概念,以填平可能出现的符号陷阱。本文所讨论的“仁爱”,特指儒家伦理中“仁者爱人”之“仁爱”,而非其它抽象的爱。当我们通常用“仁爱”来翻译指代西方的“博爱”、“慈爱”等概念时,它当然可能属于现代美德,但那已与儒家伦理无关了。如果不严格划清这种界限,任凭滑动所指捣浆糊,西方的“人道主义”、“人本主义”以及本文将涉及的“博爱”范畴,中国皆古已有之。如此万论皆备于我的论证,其实没有论证,也无所谓学术。但显然,假如仅据“仁者爱人”,也是得不到实质性的仁爱定义的,包括西方的博爱在内,世界上哪一种“爱”不“爱人”呢?象《论语》中其它构成儒学范畴的“子曰”一样,孔子所回答的都是“如何做”,而少有“什么是”的诠释[2]。因此,我们必须将“仁爱”放到儒家“仁—礼”系统中去理解和把握,而不能只抠其字面义。所谓科学释儒,就是要防止断章取义,孤立释义,而要使儒学诸概念彼此衔接,相互印证,既自恰,又互圆,没有阐释的盲点或黑洞。实际上,儒家的“仁”与“礼”,互为体用、互相辅佐(“人而不仁,如礼何”[3],“克己复礼为仁”[4]),道法一体(道德与法律、道心与法术统一)、虚实结合(“礼者,仁之实也,而成乎虚。”[5]),已构成了一套精致严谨的由治人治心而治家治国的社会自控系统。这套系统,既是伦理的,也是政治法律和宗教文化的。仁爱,作为这一“仁—礼”互补系统中的重要伦理原则和道德规范,就是指体现“仁”之精神、符合“礼”之规范的“克己”利他、利群行为。作为广义伦理原则,它是对儒家伦理的一种泛指,忠孝仁慈等等皆为仁爱;作为狭义道德规范,它则有所专指,与忠、孝范畴对举,所谓君“仁”臣“忠”是也。那么,什么是“仁”之精神、“礼”之规范呢?这就又涉及到对“仁”和“礼”的具体理解了。
翻开当代学者著述,孔子的“仁”,“是‘人’的发现”[6],“孔子的仁学实则人学”[7]之类论述论断比比皆是。仅从字面上讲,这不能说错,因为仁学的确是围绕“人”而设立的。但实际上,仁学中的“人”,从来就不是单数的个体存在。“仁者,人也”,实则“二人”也、关系也;离开人伦关系的对象,就没有“人”。儒家仁学系统中的“人”,只是复杂的宗法人伦网络节点上的角色集——为臣为父为夫等等,而不是独立的个人,更不是现代意义上大写的“人”。这一点也曾为新儒家所公认,梁漱溟便反复指出:“中国没有个人观念”[8],并称之为中国文化的最大之偏失。张东荪也认为:“在中国思想上,所有传统的态度是不承认个体的独立性”[9]。儒家“人”中无我,这是不争的事实;所谓“仁”的精神,也就是无私忘我,忠于宗法角色的伦理精神[10]。子曰:“克己复礼”“天下归仁”,“归”的就是用礼制名份或宗法角色取代自我的“仁”[11]。因此,作为体现这种“无我”精神的“仁爱”,在其逻辑起点上,便是与现代文明原则相背离的:作为现代美德的爱必须尊重彼此人格与权利,是个体自由、自愿地奉献,而仁爱却是一种完全无视个人权利、不尊重个体自由、由角色规范所预设并倡导或推行的爱。尽管抽象地讲,这种无私忘我的仁爱可归属为美德、圣德[12]范畴,但站在现代立场上看去,它却难免在宗法伦理实践中被异化或阉割,走向爱的反面。
事实也正是如此。孔子倡儒兴仁的目的,不在学问,而在拯世,为得是重建以三代为楷模的封建[13]社会秩序。仅凭一套伦理说词,是绝不能实现这一目的的。因此,倡“仁”是手段,复“礼”是目的。儒家的“礼”,是集多种职能于一体约束角色行为的规范,如西人孟德斯鸠所说:它“把宗教、法律、风俗、礼仪都混在一起。所有这些东西都是道德……都是品德”[14],即都是靠“仁”的精神推行的德行规范。儒家一面将人伦血缘关系的自然代序结构巧妙“取譬”延伸到封建社会等级结构中:由父父子子而君君臣臣,然后用统一又复杂的“仁—礼”规范钳制,将“仁道”的侧重自律性规范(如“恕”)与“礼纲”的侧重他律性规范(如“忠”)混为一体,统一在对各种宗法社会角色(君、臣、父、子)的要求上;一面又调动哲学教育艺术等等诉诸价值情感与理性的教化力量,通过“乐教”、“礼教”、“名教”使这些“仁—礼”规范具有先验的、不可违抗的神圣性。正是在此基础上,儒家设计出一幅下忠上恕、互敬互爱、彼此和谐、仁治天下的美妙社会蓝图。但从现代文明视角解读下来,这幅蓝图却并不美妙,更缺少真爱。受礼纲约制的仁爱难免或必然要演变成维护封建专制蒙骗弱势群体的愚爱、伪善或虚套。
我们将仁爱放到礼纲所处理的两类关系中进行分析,这两类关系是:“下对上与上对下”与“左右互对”——即平行的兄弟朋友关系。其中,上下差序关系既是礼纲之核心,也是我们讨论的重点。表面看去,礼纲为上下关系所设定的伦理规范都是成双成对的,所谓父“慈”子“孝”、夫“义”妇“听”、君“恕”臣“忠”等等,但实际上,各规范因宗法角色不同而性质完全有别:凡属下层角色对上的规范,“忠”、“孝”等等都被强化,明确归属礼法纲纪范畴,可称为责任伦理;凡属上层角色对下的规范,“恕”、“慈”等等却都被弱化,缺少硬性的礼纲约束,只能归属仁义道德,可谓纯粹义务伦理[15]。这样,上下层角色真实拥有的权力与责任、义务是完全不对称的:对上负有忠孝礼敬责任的下层弱势角色,其自身权力却无法保障;对下拥有绝对权力的上层强势角色,其应尽义务反倒不受约制。因此,这完全是一种护强凌弱的礼制法则:强/弱势角色间的互动关联是不对称不平等的,即弱势角色绝对之“忠”,换回强势角色相对之“恕”,我将其称为“忠恕权责不对等原则”。这一原则体现的正是儒家“仁—礼”系统架构高明之处:它用诸多表面上对等互动的规范,掩盖了差等角色间人格及政治经济权利的不平等,借以蒙蔽弱势角色意识、强化强势角色威权、夯实宗法社会基础。
服务服从于这一法则的仁爱之“爱”,必然要异变了。对那些既有礼纲约束又有律法强制的弱势角色来说,想不克己敬上、奉献忠孝也不行,仁爱变成了“必爱”。特别要指出的是,儒家的忠孝礼敬是要落到实处的,或献上“贡品”、“礼品”或拿出忠顺行动,所谓“君叫臣死,臣不得不死”等等便是,绝不能空洞地表示一下忠心、爱心了事。这样,在弱势角色特别是臣民自觉或被迫遵礼忠孝强势统治角色时,所谓仁爱难免变成丧失自我泯灭人性的愚忠愚爱、或讨好上司曲意奉迎的作秀伪爱,其中的真爱成分自然消失或异化了。而对强势角色特别是封建统治者来说,接受、享受弱势角色的忠顺孝敬乃心安理得之事,他是否厚德爱下、履行回报义务,全靠其个人修养觉悟了。我并不怀疑确有忠诚践履儒家仁爱的强势角色或封建统治者,但他们对弱势角色的爱,绝非人格平等的挚爱,而只是一种恩施,一种居高临下的“赐爱”[16]。同时,由于觉悟是靠不住的,多数情况下,弱势角色克尽礼责献上愚忠愚爱后,对强势角色的“赐爱”期待是要落空的[17],有时所换回的还可能是冷酷暴力、无情奴役,甚至是作为皇帝殉葬品的命运。这样,恰恰在最需要实践仁爱规范的角色关系中,孔孟之道往往只剩下无爱的抽象空壳了。这便是儒家仁爱在礼纲之“上、下”关系实践中的虚伪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