礼实际上对全社会起着一种法律的调节作用,完全具备法的性质,但又不限于法。‚引礼入法‛的法律儒家化过程奠定了古代‚礼‛的‚大法‛地位。礼的精神,礼的规范就成为中国古代社会保证国家机器和社会秩序正常运行的主要规范,构成了中国古代传统法律文化的有机组成部分,而且成为整个社会法律制度的最高指导原则。
第一、从法社会学的角度,礼具有国家意识形态的性质。随着西汉中期以4 张晋藩主编《中国法律史》,法律出版社1995年6月版。后儒学被奉为官方指导思想,儒家所遵从的‚礼‛也被奉为最高行为规范。
第二、从制度层面上看,即礼的外在表现形式看,它既表现为复杂的礼仪制度,又是古代社会长期存在的,旨在维护宗法血缘关系和宗法等级制度的一系列精神原则和言行规范的总称。具体包括国家政治、官制、行政管理体制、祭祀、农业生产,军事等各方面国家典章制度和行为规范。还包括不同地区、家族的人们在长期共同生活中形成的被国家认可并默许的风俗习惯,如乡规村约、家族法等等。礼是体现社会等级秩序的复杂的礼仪制度,它的核心是维护贵贱上下,尊卑长幼,男女有别的等级秩序,而这些等级秩序就是通过复杂的典章、制度、规矩、仪节体现出来。
第三、从价值观层面看,制作礼时的本义实为礼义,礼义是其精神体现,也是法制精神之所在。礼之所以显得尊贵,就在于它的礼义。‚礼‛在关注人类社会成员之间和谐关系的同时,也将其功能扩展到文明社会的方方面面。以一种‚大法‛的崇高地位深入人们心目中,教化人们的思想行为,潜移默化的熏陶着社会环境,实现和谐、有序的社会秩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