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方经济学家最早提出了企业社会责任的概念,时至今日已有100多年的历史。在其形成的最初阶段,主要针对企业间的恶性竞争和尔虞我诈,其后随着环境问题的突出、慈善事业的发展以及血汗工厂的曝光,企业社会责任的内涵不断扩充,内容越来越丰富,涵盖了对人权的尊重保护、反腐败、反就业歧视、发展环保技术等诸多方面。有专家针对国内情况,将国内企业的社会责任归纳为若干个方面,其中包括不逃税、缴纳社保、促进就业、注重环保、不提供不合格产品、不欺骗消费者、尊重劳动者权益、不利用垄断排斥竞争、讲诚信和关心公益事业等。
不管是西方的体系还是中国的标准,企业社会责任都可以分为两类:一是守法责任,比如不逃税、不行贿、不搞假冒伪劣、保障劳工权益、不能破坏环境等等。这是底线,是硬约束。二是社会期待的责任,比如慈善公益,这是高线,是软约束。硬约束靠强制和惩戒,软约束靠引导和鼓励。在这两个体系中,社会责任的绝大多数指标都可具象化为法律义务,所以守法责任是现代法治国家企业社会责任的主体,也是根基。社会期待的责任有一定的道义性,只是补充,是锦上添花。
但现实中,人们往往将两者混淆,尤其是两者统归在社会责任这一大概念下时。一方面人们从“社会责任”的字面出发,容易将社会期待变成具有强制性的刚性义务比如在慈善捐款问题上对企业道德绑架;另一方面又容易从社会责任这一大概念出发,消解守法责任的强制性,比如一些拖欠工资的老板,仅是道德批判而已。
可见,强调企业社会责任虽然重要,但有混淆概念产生误导的弊端,所以当下国内更应强调的是企业的守法责任。因为讲诚信、不欺诈、不生产有毒食品、不破坏环境,仅仅指责当事者责任心不强是不够的,这是法律底线,不论有无责任心,均不容越界。多年来尽管对企业社会责任越来越重视,但收效不大,与过多关注社会责任的道德作用有关。离开守法责任的刚性约束谈社会责任,希望企业家自己良心发现,就会出现这种局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