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墨子的兼爱思想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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兼爱,指同时爱不同的人或事物。春秋、战国之际,墨子提倡的一种伦理学说。他针对儒家“爱有等差”的说法,主张爱无差别等级,不分厚薄亲疏。《墨子》中有《兼爱》三篇,阐述其主张。
为“兼相爱、交相利”?墨子曰:“视人之国,若视其国;视人之家,若视其家;视人之身,若视其身。是故诸侯相爱,则不野战;家主相爱,则不相篡;人与人相爱,则不相贼;君臣相爱,则惠忠;父子相爱,则慈孝;兄弟相爱,则和调。天下之人皆相爱,强不执弱,众不劫寡,富不侮贫,贵不傲贱,诈不欺愚,凡天下祸篡怨恨,可使毋起者,以相爱生也,是以仁者誉之。”(《墨子·兼爱中》)墨子无意追求爱的浪漫,而视之为济世救世的良方。墨子认为,先秦社会之所以失范,在于人与人之间不相爱,“是故诸侯不相爱则必野战,家主不相爱则必相篡,人与人不相爱则必相贼,君臣不相爱则不惠忠,父子不相爱则不慈孝,兄弟不相爱则不和调。”与此相伴,自私自利亦是乱世之因,如“亏父而自利”、“亏子而自利”、“亏兄而自利”、“亏弟而自利”、“亏君而自利”、“亏臣而自利”、“乱异家以利其家”、“攻异国以利其国”等等皆为自私自利之结果。一言以蔽之,违反兼爱互利原则的恶果是“强必执弱、富必侮贫、贵必傲贱、诈必欺愚”。这表明,墨子有意凸显爱的现实性一面,拙于或不屑渲染爱的幻梦色彩。而这一步骤又主要是通过把爱与利予以贯通得以完成的。也就是说,爱必言利,以爱启利,以利寓爱,构成一个有机整体。“兼相爱”并不否定自爱,而是把自爱与相爱结合起来。“交相利”也不是鄙视自利,而是力求使自利与互利两不偏废。“夫爱人者,人必从而爱之;利人者,人必从而利之”。在这种爱意融融的相互义务性关系中,天下才能实现和谐、富足。是故,兼爱互利是为治之道,“今天下之士君子,忠实欲天下之富,而恶其贫;欲天下之治,而恶其乱,当兼相爱、交相利。此圣王之法,天下之治道也,不可不务为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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