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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十大义理之义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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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义是中华传统伦理学中一个重要的道德范畴。郭沫若曾在《先秦天道观之发展》中考证,夏代人推崇命,商代人推崇神,周代人推崇礼,周代以前没有出现德字,从西周开始,德字才作为一个重要的道德范畴出现,周处德字的主要内涵是“外德于人,内德于己”。当时最能体现德字含义的概念就是正直或者正义,成为“百德之主”,在当时是比仁更重要是我道德范畴。在孔子以前,义字的内涵就相当于孔子所说的仁,但是后来由于义更加偏重于外在的强制而忽视了人的主观能动性,走上了形式主义的道路,从而造成了道德的内外失衡。
        义具有两大特点:第一,义作为一种道德准则,它只求行为是否为“宜”,即适当,从而不考虑其存在的利害关系,因此具有超功利性的特点,任何掺杂利益的行为都不是真正的义。第二,从动机与效果的角度看,义的行为只注重行为的动机,而不顾及行为的后果。孟子认为利是“求之有道,得之有命,是求无易于得也,求在外者也”,而义是“求则得之,舍则失之,是求有益于得也求在我者也”,意思是说,利益的获得与否完全为天命使然,于自己的主观努力无关,倘若命中无富贵,费尽心机也无济于事;而义则不同,义的达成丝毫不囿于外部条件,完全在于自己的主观取舍,在对义的追求过程中,只要自己尽力去争取,就一定会成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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