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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应用伦理学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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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读“死于安乐”     春秋时期,孟子曾作出如下表述,“然后知生于忧患,而死于安乐也”。这里的安乐是安逸享乐的意思。而现代社会出现的安乐死却有丰富的含义。  在医学上, 一般用于指称将引致特定对象的死亡作为医疗活动的重要目的的医疗过程,可以将其译为“无痛致死术”。 ①在不同语境下,安乐死的定义也许不尽相同,但其本意不外是“无痛苦的死亡”。 《牛津法律大辞典》认为,安乐死是指在不可救药的患者或者病危患者的要求下采取的引起或加速死亡的措施。而1985年出版的《美国百科全书》中,更是直接将安乐死称为:“一种为了使患不治之症的病人从痛苦中解脱出来的终止生命的方式”。我国《法学词典》对安乐死的解释是:外国的一个新的法律制度,其大意是当一个面临死亡而挣扎在难以忍受的肉体痛苦中的人要求“安乐的去死”,他人出于人道考虑,用致死手段剥夺其生命被认为是合法行为。②通常来说,安乐死,是指应身患绝症,精神、肉体处极度痛苦的病人的请求,实施促使其提前、迅速无痛苦死亡的行为。③根据一般的安乐死分类方法,安乐死可分为积极安乐死和消极安乐死,积极安乐死是指采用积极的措施去结束垂危病人弥留在痛苦之中的生命,具体做法是给病人注射毒剂等。消极安乐死是指停止对垂危病人的治疗措施,停止对病人的营养支持,让病人自行死亡。在我国,安乐死这一概念直到最近才被引入。④应当说,孟子在作如上安乐死的表述之时,并未预见到后世争论如此之激烈的安乐死问题。含有“好死”、“善终”思想的安
乐死一词,很可能源于佛教净土宗的思想。在其相关著作中,有如下表述,“从是西方过十万亿佛土,有世界名曰极乐,„„彼土何故名极乐?其国众生,无有众苦,但受诸乐,故名极乐。”  中外有关安乐死的相关立法和司法虽然在我国历史上曾有过上述视死亡为极乐的思想,但在我国的强大的传统道德观念,如“忠”、“孝”等的夹缝之中,很少有人会因为病痛而选择自杀或者安乐死,因为这明显地违背了其所负有的道德义务,而这些道德义务要求人们倾尽其一生的力量,而决不能轻言放弃。直到近几十年,尤其是改革开放以来,随着改革开放的深入推进,西方的关于安乐死的思想观念逐渐引入;同时,人们的传统道德意识逐渐淡化、自我意识渐趋觉醒;加之一些新的、严重的、极为痛苦且不可治愈疾病,如癌症的出现,我国开始逐渐出现了请求安乐死的个案,其中影响较大的,就是王明成的案例。1986年,王明成在汉中为其母亲夏素文实施“安乐死”,成为我国首例“安乐死”案的主要当事人,并因此被逮捕关押,但最终被无罪释放。而到了2003年,患癌症晚期的王明成因为不堪病痛折磨,发出了想要“安乐死”的呼声,但未能如愿,最终死于癌症。相对而言,在西方国家,安乐死的发展历史更为漫长。  古希腊、古罗马时代,普遍允许病人及残疾人“自由辞世”。20世纪30年代,欧美各国都有人提倡安乐死,英美等国先后成立了“自愿安乐死协会”或“无痛苦致死协会”,并谋求法律认可。关于安乐死的立法有习惯法、判例法、成文法等。实行习惯法的国家传统上受禁止杀人和自杀的禁律支配。判例法来自法院评价患者要求实施安乐
死的决定。成文法运动开始于30年代的英国。但是,在英国,安乐死的立法运动显然并不顺利,1936年英国上院曾审议过英国安乐死协会递交的立法建议,但此立法建议未获通过。几乎与此同时,远在大西洋彼案的美国也对安乐死的改革和立法进行了积极地探索。1939年1月25日,美国安乐死协会起草了立法建议并递交纽约和内布拉斯加两个州的议会。这些建议均遭否决。  但是,安乐死的发展历史并非仅仅是学者和官员之间理性的辩论探讨,而是也有着并不光彩的发展阶段。1938年,一个普通的德国家庭出生了一个残疾新生儿,其家长请求希特勒准许对该婴儿实施安乐死。希特勒亲自处理了此事,对该婴儿实行了安乐死。1939年希特勒启动了屠杀成年残疾人计划。1939年10月希特勒签署了一份文件,文件称“:一些根据人道的判断被确认为不可治愈的病人在确诊后准许被实施慈悲死亡。”根据纳粹专门执行安乐死的机构统计,共有七万余人成为此项计划的受害者。此后,纳粹政府将残疾人安乐死的计划进一步在德国占领区扩大实施,接着大规模屠杀吉卜赛人和犹太人,进行所谓“最终解决”,被杀害的人数达600万人。这种以安乐死之名,行种族灭绝之实的惨无人道的行径,使安乐死蒙上了恐怖的阴影。⑥二战以后,随着科技尤其是医疗科技的迅速发展、人权意识的进一步增强,赞成安乐死的观点开始呈上升趋势,有关安乐死的民间运动和立法运动也日益增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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