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述分析表明,在儒家的知行学说中,“知”的概念具有双义性。其道德意义上的“知(识)”概念,实际上是指“信念”。因为这种道德之知的对象,是仁义礼智信之类的“理”,即道德意识或原则。众所周知,这类规范原则属于道德伦理的范畴。它们与能够被经验验证的客观知识概念不同:一是在于作为主观性的道德概念,它们是实践理性建构的产物,只具有价值意义上的理由,而不具有经验事实的依据;二是,这类道德概念属于评价性的概念,无法通过经验事实来验证,因此,它们是否为“真”,也只是属于主观上的“认其为真”,而不是客观上的真。上述这两种区别,决定了道德意义上的“知”的概念,实际上只是一种“信念”。
上述“知”的概念的双义性表明,儒家知行观未能将“知识”与“信念”区分开来,甚至没有产生“信念”这一概念。在儒家学说中虽然有“信”的概念,但它的基本含义是诚实守信,如孔子所说的“敬事而信”、“谨而信”⑤,而不是“相信”意义上的“信念”之意。
之所以说“忠孝仁义”之类的道德意识或原则属于“信念”,而不是“知识”,是因为按照现代的知识定义,“知识”必须满足三个要素的条件,即必须是真的,在理由上得到确证的(justified),并且是被相信的;或者用康德的话来说,是不仅在主观上充分的,而且在客观上也充分的。而作为“信念”,它们只需在主观上具有充分的理由,从而是在主观上“认其为真”的东西。显然,由于“忠孝仁义”都属于道德价值概念,并没有真假的问题,而只具有主观方面的“认其为真”的根据,因而它们自应当与客观知识区别开来,或者说,它们至多属于信念意义上的“道德知识”。此外,说“忠孝仁义”之类的道德意识或原则属于“信念”,还有一个更强的理由是,人们通常只有相信了某事是善的、值得做的,才会去做它;只有相信了某事是恶的、不应当做的,才不去做它。
中国传统哲学在“知识”与“信念”概念上的这种含混性带来了一些问题。它不仅导致了学理上的含糊性,而且也引致行为方面的混乱。一个典型的例子是,王阳明为了“格”竹子的“理”,面对竹子七天,结果不仅毫无所得,反而使自己累倒。这例子表明,有关客观事实与有关主观价值的两种不同类型的“知”之概念,如果被混淆的话,不仅在学理上是有碍的,而且在行为的引导上也是不当的。中国古代在人文科学方面的发达,与自然科学方面的相对落后,不能说与此知识论方面的欠缺没有关系。
有关知识与信念的区别,在西方哲学那里有着较多的探讨,也产生了一些不同的解释。休谟主要将信念看作是一种“与现前印象相关的生动的观念”⑥,也就是信念的作用在于强化我们的观念,使之变得更加强烈和生动。康德则把它看作是一种在主观上充分、但客观上不充分的认识,并把它归属于实践、学理与道德的领域,而不是科学认识的方面,亦即它与知识无涉。在罗素那里,信念被视为“有机体的一种状态”⑦,它是由“肌肉、感官和情绪,也许还有某些视觉意象所构成的某种状态”⑧,包括有身体上与心理上的两方面表现。简单的信念,特别是要求做出行动的信念,甚至可以完全不用文字来表达。⑨
以上有关信念的解释的差异竟如此之大,足见其自身性质的复杂。在笔者看来,这些解释上的差异的根源,在于产生信念的心灵活动可以是多种能力;也就是说,仅由理性自身可以产生信念,但情感本身也可以产生信念,或者理性加上情感一起,同样也可以产生信念,甚至意志的因素也可以加进来。例如,我相信2加2等于4,这仅需理性就可得出;但在陷入单相思的情况下,当事者所追求的对象实际上已经不爱自己了,但他(她)却仍然相信恋爱可能性的存在,这属于由情感单独产生的信念。再如,持有“钓鱼岛是中国的领土”的信念,除了产生自理性拥有的历史根据之外,还加上一份民族的情感。信念的性质的复杂性正是在于,它并不是单纯的理性或知性所为,而是理性与非理性(情感、意志等)因素的混合产物。在不同的心理要素主导下产生的信念,就具有相当不同的合理性程度。例如,“单相思”可以作为信念的最极端的例子,也就是在不真的情况下仍然还要相信。之所以如此,是因为它由强烈的主观情感的主导所产生,而不是由理性所形成的。所以这种类型的信念,与“知识”就相去甚远。
正是由于产生信念的心理要素可以有多种,所以不论抓住哪一种,都可以作为依据来解释信念的性质,由此也就导致了对信念性质的差别甚大的理解。然而,由于信念的对象横跨客观认识(科学)与主观价值判断(道德)两大领域,这决定了人们不可能仅仅从某个领域来界定信念的性质。而一旦谈论一个统一的“信念”概念,就必然遇到上述的麻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