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义”是中国古代一种含义极广的道德范畴。本指公正、合理而应当做好的。孔子最早提出了“义”。他认为“信”和“果”都必须以“义”也,无视也,无莫也,义之于比。又:“君子喻于义,小人喻于利。”
义即争议,是行为的最高标准。争议的基本理念是:扶助生命是善,伤害生命是恶。正义维护的是整体利益,因而正义最大的障碍是贪图不正当的私利,所以要“见利思义”。“先义后利”。在现代社会,欲达到正义之目的,就必须具有争议精神、自由精神、民主精神、法治精神、人权意识、公民意识,因此,“义”的范畴便包括了这六个方面。
古人云:义与利,人之所良友也。不能离开“利”来抽象的议论“义”,因为“义”正是用于调整利益关系的,谋取公众利益,谋取自己的正当利益,正是“义”的要求。“义与利者,人之所有也。虽尧、舜不能去民之欲利,然而能使其欲利不克其好义也。”“立人之道曰义,生人之用曰利。出义入利,人道不立;出离入害,人用不生。”利益有不同种类,但凡是符合正义原则的,则取之;凡是不符合正义原则的,则弃之。因此,在倡导“义”的精神时,要做到舍利取义、由义取利、以义制利、见利思义等。“见利争让,见义争为,由不善争改。”
“先义而后利者荣,先利而后义者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