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学基金会

注册

 

发新话题 回复该主题

“光头礼仪小姐”剃光的还有什么[分享] [复制链接]

1#
    刚刚毕业于武汉某财经学院的女大学生“草浪”应聘来到武汉光头酒店,做一名光头礼仪小姐。当日上午10时,在与酒店正式签订劳动用工合同后,“草浪”在服务员的带领下,到附近一家理发店剃去留了21年的秀发,正式走上工作岗位。据了解:“草浪”家在湖北黄冈市,其削发一事得到了父母的默许及大学同学的理解,她对能找到这份工作感到很满意。据该酒店经理黄蓉介绍:“草浪”是他们酒店招的第三位女光头礼仪小姐,前两位因谈恋爱已于半年前离开了酒店。不过“草浪”却是第一位女应届大学毕业生,她的到来会为酒店增色不少。

    对于“草浪”这种很前卫的做法,一些人表示了赞同和理解,认为在当前就业形势十分严峻的情势下,人们应该宽容“草浪”的这种做法,因为能谋到一份职业实在不容易。笔者倒是以为,这种以牺牲人格尊严为代价的“职业”是根本靠不住的,也是不会长久的。据酒店的经理黄蓉介绍,先前该酒店曾招过两位光头礼仪小姐,前两位因谈恋爱已于半年前离开,事情果真如此简单吗?既然光头礼仪小姐是一种职业,并且得到了人们的认同,前两位光头小姐在这里干就是了,何苦另谋“高就”?这恐怕有另外的幕后隐情。

    这几年有些企业无视他人尊严,时常干出一些有悖劳动法的事情来,前一时期媒体报道了东北某企业积极推行什么“魔鬼训练法”,让员工们头顶烈日,站在公路上,据悉这是为了磨练“意志”。近下又有媒体报道,南方某市的一个企业竟然规定员工如厠不能超过3分20秒钟,否则就视为违反“厂规”。武汉的光头酒店又以招聘“光头礼仪小姐”为新闻由头,大肆炒作一番。面对这样的社会困象,人们应该反思我们的《劳动法》的刚性与约束力。我国《劳动法》第九十六条规定:用人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由公安机关对责任人员处以十五日以下拘留、罚款或者警告;构成犯罪的,对责任人员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以暴力、威胁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劳动的;(二)侮辱、体罚、殴打、非法搜查和拘禁劳动者的。武汉光头酒店的做法显然违反了《劳动法》的这一规定。我们知道,女人的头发作为身体的一部分,像其他身体部件一样,是受到宪法保护的,公民有权捍卫自己的这种人格尊严,好端端的一头秀发瞬间化为乌有,这对那些以爱美为荣的年轻女性来讲将是一种多么残酷的“刑罚”。头发是人的尊严的重要体现,古代曾有“割发代首”的刑罚,不曾想,在人类文明和进化的今天,竟然出现了“光头礼仪小姐”这样的咄咄怪事,这难道不值得人们反思吗?

    维护个人的尊严应当成为做人的底线,一个人如果连基本的尊严都丧失了,还有什么权利可言?走笔至此不由地使人联想起钢铁硬汉孙天帅,孙天帅因不满外国老板的无理要求(要他们一大批员工下跪向外国老板道歉)而愤然辞职。孙天帅的做法因此而赢得了国人的推崇和景仰,一度被人们视为“英雄”。诚然,面对今天日趋激烈的就业市场,作为大学生提出过高的职业期望固然不现实,但也不能无视自己的尊严,甚至是“自取其辱”。毕竟,在人格尊严与就业的天平上,人格尊严永远都是第一位的,一个人一旦丧失了基本的人格尊严,其他的主张和诉求都无从谈起,此正谓“尊严不存,职业焉附”?“自取其辱”式的就业方式只能令企业老板更加有恃无恐地肆意侵犯人权,这一点人们必须洞悉到。

分享 转发
TOP
2#

剃光头发微???[em01]
TOP
3#

   道德沦丧啊啊啊 啊啊啊
TOP
4#

顶顶顶顶
TOP
发新话题 回复该主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