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义”的核心思想应该是“正义奉公”
“义”,是指正当、正直和道义这样的气节,即“正义之气”。“义”的原义是指人的仪表,是人们在人际交往中对亲密友谊、对美好善良的追求。《说文解字》曾这样解释,“义(義),己之威仪也。从我从羊。”意思说,“义”是一个人的外在形象和内在涵养,我们崇尚羊的形象和涵养,要像羊一样温和、善良、美好。这里讲的“义”,主要是指一种美好、善良的情感和气节。羊在我们生活中,从古至今都是六畜之首,是最美的食品。中国人非常崇尚羊,古人在造字的时候,把“羊”都用在最美好的事物上面。比如,羊与鱼构成了“鲜”,在中国人的心目中,羊和鱼都是最鲜美的食品,最好吃的食品。中国人最美好的字眼“美”、“善”上面都有一个“羊”字,都是用“羊”作主要部首来构造的,这反映了人们对羊所具备的美好境界的追求,并把这种境界作为国人应该追求的品行,作为应该提倡的道德。《说文解字》把“义”同“美”和“善”联系起来解释,“美”和“善”是“羊”字头,“义”的繁体字“義”也是羊字头。所以,义、美、善是同义的。古人强调“义气”,就是指这样一种美好善良的境界和正直正义的气节。孔子极为推崇“仁”德,提倡“杀身成仁”。而孟子非常推崇“义”德,说要“舍生取义”。“杀身”和“舍生”是相同的意思、相同的境界,说明孟子是把“义”和“仁”放在同等重要的位置上来认识的。我们讲中华传统美德主要是“仁、义、礼、智、信”五大要素,通常也简化成“仁义道德”,可见,在这五大要素里最重要的是“仁”和“义”两德,是最核心、最基本的两大要素。古人云:“仁则荣,不仁则辱”,“由义为荣,背义为辱”,说明中国传统道德的荣辱观也是以是否做到“仁”和“义”作为主要标准的。
传承“义”——要公正司法,确保公平
“义”是我国古代一种广受推崇的道德范畴。《论语.里仁》曰:“君子喻于义,小人喻于利”,《孟子.离娄上》:“大人者,言不必信,行不必果,惟义所在”。“义”代表着对公平正义的一种追求与向往,这与人民法院的终极目标不谋而合。作为人民法院干警,“义”不可或缺。在任何情况下,法院干警都必须始终坚守内心之“义”,以维护公平正义为己任,以维护法律尊严为天职,克服己欲,排除私利,态度公允,不偏不倚,敢于抵制各种阻力,勇于抵抗各种压力,自觉抵御各种诱惑。通过对“义”的传承,在法院干警的内心深处牢固树立公平正义的思想理念,从而杜绝关系案、人情案、金钱案的发生,实现法院队伍建设的良性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