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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讨论]社会和谐与宗教承担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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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宗教对话与民族团结
  
  一个社会总是有多个亚社会系统组合而成的。应该说,宗教与其他所有的亚社会系统都有这样那样的关系,只不过它与一些亚社会系统的关系较为密切,而与其他一些亚社会系统的关系较为疏远罢了。宗教与民族的关系便属于较为密切的那种。宗教的对话对于促成民族团结发挥着至关紧要的作用。
  宗教与民族关系的密切,首先表现在民族的起源方面。一般认为,民族的形成取决于两个因素:其中一个是语言,另一个为宗教。但是,许多宗教思想家却更倾向于认为,宗教在民族的形成中发挥着更大的作用。德国哲学家谢林在谈到民族的形成时,曾经指出:“一个民族,只有当它能从自己的神话上判断自身的民族时,才能成其为民族。”黑格尔似乎更进一步,他不仅将宗教视为民族形成的基础,而且将宗教视为决定民族气质的根本力量。他在《历史哲学》一书中写道:“神的观念是民族形成的基础,宗教的形式怎样,国家及其组织的形式就怎样,因为国家是从宗教中产生出来的,雅典人和罗马人之所以有自己的国家,只不过是因为这两个民族各有自己的宗教。时至今日罗马天主教的国家和耶稣教的国家在气质和组织上仍是不相同的。”宗教学的奠基人缪勒(1823—1900)完全赞同谢林和黑格尔的上述观点,也主张“宗教比语言更能奠定民族的基础”。他还以犹太人的历史来解说这一观点。他强调说:“犹太人和他们邻近的腓尼基人、摩亚比特人等部落在语言上的差别不如希腊人的方言差别大。但是,因为犹太人都信奉耶和华,于是犹太人便成为一个特别的民族,即所谓的耶和华的子民。使他们区别于信奉巴力或阿施塔特的民族,和信奉切摩西的民族( 摩亚比特人)的,是耶和华,而不是语言。使以色列的游牧部落结合为一个民族的,是他们对耶和华的共同信仰。”[17]事实上,宗教信仰不仅决定着以色列民族的形成,决定着以色列民族的气质或特征,而且还一直决定着这个民族的存在和发展。我们知道,以色列人虽然早在公元前11世纪,就由大卫王建立了自己的国家,并且定都耶路撒冷,但是自公元1世纪起,却先后受到罗马帝国、巴比伦帝国、波斯帝国、拜占庭帝国、奥斯曼帝国等异族的统治和奴役,长期以来一直出于亡国奴地位,直到1948年才重新建国。我国宋代宰相赵普(922—992)曾经对宋朝皇帝说,“我是以半部《论语》帮助皇帝治天下”的。鉴此,我们也可以说整个以色列民族是以一部《圣经》保种族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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宗教不但对民族的产生和发展有决定性的作用,而且对民族际关系也有重大的影响。在《宗教学导论》中,缪勒曾经将宗教区分为三大系统:首先是雅利安族系的宗教,这就是吠陀教、婆罗门教和佛教;其次是闪米特族系的宗教,这就是犹太教、基督宗教和伊斯兰教;最后是蒙古族系的宗教,主要有儒教和道教。从人类历史上看,民族间的冲突往往与宗教间的冲突密切相关。例如,发生在中世纪的绵延一个多世纪的“十字军东征”(1096—1270)就是一场旷日持久的既与民族相关又与宗教相关的战争。即使到了当今时代,这种格局还依然存在。例如,北爱问题从表面上看,仅仅是北爱尔兰人与苏格兰人和英格兰人之间的冲突,但是,实际上却蕴含有宗教冲突,信仰天主教的北爱尔兰人与信仰新教的苏格兰人和英格兰人之间的冲突,或者说蕴含有天主教与新教之间的冲突。冲突的双方不仅有自己的政治派别,如联合派和民族派,而且还有自己的准军事武装,双方为了在冲突中取得主动地位,不惜从南非、德国购买先进的军事武器装备。他们在冲突中不仅使用了手榴弹和冲锋枪,而且还动用了装甲车和火箭弹。仅仅在1969—1997年间,他们就相互打死了3500多人。考虑到整个北爱地区只不过100多万人,这个死亡数字也够大的了。二战后,世界上最引人瞩目的冲突地区当属中东了。二战以后,虽然联大于1947年通过了181号决议,呼吁在该地区建立阿拉伯国和犹太国,虽然1948年以色列人建国,1988年巴勒斯坦宣布建国,虽然1999年巴以谈判,达成了“以土地换和平”的协议,虽然2003年经过多方努力终于制定了“和平路线图”。但是,这个地区的冲突却至今没有停止过。且不要说绵延三十五之久的中东战争,即使在中东战争后,双方的摩擦和冲突似乎始终没有停止过。中东地区的形势之所以如此复杂,除了民族问题(犹太人和阿拉伯人)外,宗教问题(主要是犹太教和伊斯兰教问题)恐怕也是其中一个相当敏感的问题。只要想一想耶路撒冷的地位和归属问题,就可以想象出中东问题的宗教色彩了。由此足见,宗教问题对于妥善处置民族关系问题的重要性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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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宗教问题不仅在国际政治中,在处理国际诸民族的关系中占有特别重要的地位,而且在国内政治中,在处理一个国家内诸民族的关系、维系一个国家内诸民族的团结中也占有特别重要的地位。就我国的情况而言,民族分布与宗教分布是密切相关的。萨满教主要分布在东北地区,涉及到满族和鄂伦春族等少数民族;藏传佛教主要分布在西藏和内蒙古地区,主要涉及到藏族和蒙古族等少数民族;伊斯兰教主要分布在西北地区,主要涉及到维吾尔族、哈萨克族和回族等少数民族。宗教的这样一种分布有利于相关民族的团结。例如,根据有关专家的研究成果,我国蒙古族和藏族的关系历来比较友好,而这与这两个民族都信仰藏传佛教密切相关。[18]这也是非常自然的。既然这两个民族在宗教信仰、宗教观念、宗教伦理、宗教戒律等方面比较一致,则它们在许多深层次的问题上容易取得一致,获得这样那样的认同感,也就是一件不难理解的事情了。

  宗教对话不仅有助于促成信仰同一个宗教的多个民族之间的和谐和团结,而且也有助于促成不同宗教的各个民族之间的和谐和团结。我们中华民族虽然历经各种磨难,也出现过多次分裂或混乱局面,但终究绵延不坠,终究以和谐团结为大结局,一个根本原因即在于来自于宗教对话和宗教团结的凝聚力。在前现代社会,虽然有佛教从印度的传入,但是,在“三教合一”的框架下,儒释道三教诚恳对话,互存互动,不仅繁荣了中国文化,而且还有力地促成了中华民族的和谐发展。后来,虽然又有了伊斯兰教和基督宗教的传入,但是,由于这些外来宗教均采取“适应”策略,均注意与儒释道三教的沟通和对话,故而也同样不仅繁荣了中华文化,而且也有力地促成了中华民族的和谐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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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国宗教在维系中华民族的团结方面还有一个极其典型的例证,这就是作为中国原始宗教的遗留物的龙图腾崇拜。当年,赵匡胤陈桥兵变之所以成功,固然与他手握军权有关,但是,更根本的是普遍存在于中国人内心深处的龙图腾崇拜,换言之,他靠的主要是“龙袍加身”这样一种让中国普通民众认可的礼仪程序。在这样一种神圣的程序面前,重要的似乎仅仅是这一程序本身,至于由谁来担当这一程序的主持人似乎是个无关紧要的事情了。就陈桥兵变这一事件来说,给赵匡胤披上龙袍的只不过是他手下的一个时任侍卫军马军都指挥使的高怀德,但是正是他给赵匡胤的龙袍加身,使赵匡胤顿时被人们三呼万岁。由此足见,龙图腾崇拜对中国民众的召唤力了。《龙的传人》的作曲家侯德健,台湾歌手李建复和香港歌手张明敏,原来都并不怎么知名,但是在上个世纪80年代,他们却能够使这首歌风靡全国,风靡华人界。其深层原因不是别的,也正在于它适应了十多亿中国人内心深处的龙图腾崇拜。“古老的东方有一条龙,它的名字就叫中国,古老的东方有一群人,他们全都是龙的传人。”恐怕对于十多亿中国人来说,再没有什么东西比这几句歌词所表达出来的东西更有感召力和震慑力了。从这个意义上,我们不妨说,中华民族的社会团结和社会和谐问题,说到底是56个民族的团结和和谐问题,而56个民族的团结和和谐问题,说到底是天主教、基督教、伊斯兰教、佛教和道教这五大宗教的团结和和谐问题,而五大宗教的团结和和谐问题,说到底是十多亿中国人在龙的精神的呼唤和强化中形成的社会团结和社会和谐。
  


[此贴子已经被作者于2013-1-1 21:17:39编辑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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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我们的结论
  
  在对宗教在构建和谐社会工作中的可能性功能作出上述说明后,我们似乎有必要从中作出一些结论。
  首先,我们认为宗教不仅应当,而且也完全能够在构建和谐社会的工作中作出自己的特殊贡献。宗教是否能够在构建和谐社会的工作中作出自身的特殊贡献,不仅是一个理论问题,更重要的是一个实践问题。既然在我国宗教史上,各大宗教及其重要的宗教思想家都曾为构建和谐社会作出过彪炳史册的贡献,则我国各大宗教在当前形势下继往开来,为我国的和谐社会建设作出自己的特殊贡献,就具有极大的现实的可能性。
  其次,在推进和谐社会建设中,各宗教似乎应当将适应和谐社会建设的神学理论的构建放在首位,更加注重与之相关的神学理论建设。我们之所以提出和强调这个问题,首先是因为在我们看来,从宗教的构成要素看,宗教不仅是一种社会组织,而且也是一种意识形态,一种特殊的意识形态。为要更好地服务于和谐社会建设,宗教就必须与时俱进,建构出适合于当前中国国情的一系列神学理论,就必须在宗教宇宙论、宗教契约精神、宗教道德伦理和宗教的民族观方面有所突破和超越,否则,要想在构建和谐社会工作中作出非宗教不能作出的特殊贡献是根本不可能的。鉴于近几十年来我国各大宗教虽然在神学理论建设方面取得了一些成就,但是总的来说成就不够巨大,不仅尚未涌现出有世界级影响的宗教思想家,甚至连竺道生、释道安、慧能、丘处机、王岱舆这样一些有理论创新的宗教思想家也难以发现,我们认为进一步关注神学理论建设,争取在未来几十年内在这方面实现重大的突破,实在是各大宗教的当务之急。其次,从我国的宗教史上看,大凡能够对和谐社会建设作出卓越贡献的人,都是神学理论功底深厚的人,都是集实践家与神学家于一身的人。我们前面提到的释道安显然对东晋的和谐社会建设作出过重大贡献,以至于前秦苻坚非常眼红,下定决心,“襄阳有释道安,是神器,方欲致之,以辅朕躬”,在发兵十万攻下襄阳后,又相当自得地说:“朕以十万之师攻取襄阳,唯得一人(此一人乃释道安也)半”。由此足见释道安的社会影响和对和谐社会建设的不俗的贡献。但是,释道安同时也是个极具创造性的佛学家。他不仅是本无宗的主要代表人物,而且也可以看作是我国早期佛学即般若学的主要代表人物。唐朝的慧能也是个非同小可的人物。他原本是一个樵夫,又长期作火头僧,但是,他到最后竟然成了中国禅宗第六代祖师和禅宗南宗的开创者。其传教活动曾受到朝廷高度重视,696年,女皇武则天为“表朕之精诚”,特地遣中书舍人赐给慧能水晶钵盂,磨衲袈裟、白毡等礼物,其诏书对慧能表达了十分尊崇的心情:“恨不赴陪下位,侧奉聆音,倾求出离之源,高步妙峰之顶。”慧能去世后,更是名位加身。唐宪宗追谥慧能为“大鉴禅师”,宋太宗又加谥为“大鉴真空禅师”,仁宗再加谥为“大鉴真空普觉禅师”,最后神宗再加谥为“大鉴真空普觉圆明禅师”。慧能的难得之处在于他原本是个不识字的樵夫,在佛学理论上却能有如此高的境界和造诣,以至于他的言行被弟子收集整理后,能够成为《六祖坛经》,成就了中国人在佛学研究上的最高品位。这一点实在让许多饱学之士汗颜。第三个值得学习的宗教大师当是丘处机。丘处机的政治智慧一方面表现为“万里赴诏”,另一方面又表现为“一言止杀”。不仅实现了他自己的“罢干戈致太平”的社会理想,也将全真道推向了鼎盛时期。而所有这一切显然都与他的“三教合一”的神学智慧分不开的。由此看来,当代中国宗教要为当代中国和谐社会建设作出大贡献,就需要当代中国宗教神学事业有一个新局面,就需要造就一大批像释道安、慧能、丘处机那样既具有精深的神学思想又具有高明的实践智慧的宗教思想家和宗教领袖。否则,当代中国宗教事业的发展以及中国和谐社会的建设都是不可能达到理想的水平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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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们的第三个结论在于,当代中国宗教当与时俱进,在实践中不断提升自身协助主流社会构建和谐社会的能力。如前所述,政教分离是现代国际政治的一般潮流。如何在政教分离的情势下,紧密结合中国国情,更有成效地参与和谐社会的建设,是摆在我国各宗教面前一项亟待解决的大课题。就国际范围看,日本创价学会的工作是比较成功的。日本创价学会自1930年建立以来,就积极地参加了各项社会活动,1964年又创建了日本公明党,并通过不断向该党输送人才的方式积极影响日本的社会改革运动。而美国的各大宗教除积极参与投票选举活动外,还以各种方式积极参与一些立法活动,特别致力于诸如“禁酒”、“生育控制”之类的“道德立法”或“蓝色法律”的立法活动。[19]1999年,世界各大宗教6500多人聚会美国芝加哥,发表《走向全球伦理宣言》,也是当代世界宗教活动中一项有重大意义的活动。尽管由于国情不同,我国各大宗教不可能照搬照抄他们的做法,但是,所有这些也都应当有一定的借鉴价值的。此外,我国各宗教的代表人物如何进一步参政议政也是一件有待改善的事情。议政并不意味着一味地“褒政”,当需要批评时政的时候,也应当开展适度的批评。否则,议政也就不过是一种过场而已,而在这种走过场的活动中,宗教也就因此而丧失了自身应当发挥的特殊功能。此外。我国各大宗教为了更好地参与我国和谐社会的建设,自然首先应当搞好自身的和谐,搞好各宗教间的和谐。同时,在致力于和谐社会的建设过程中,除了积极发挥宗教的各种正功能外,还需要努力避免宗教可能导致的各种负功能。相信有着光荣传统的我国各大宗教在我国和谐社会的建设中不仅能够承担其本身能够承担的特殊角色,而且还有望为世界的和平事业和发展事业作出越来越大的贡献。
  
  (此文为段德智2009年6月11日应湖北省政治协商会议民族宗教委员会之邀所作的演讲的整理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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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转引自巴雷特:《非理性的人》,段德智译,陈修斋校,上海:上海译文出版社,1997年,第84页。
  [2] 参阅李天纲:《中国礼仪之争》,上海:上海古籍出版社,1998年,序第7—9页。
  [3] 彼得•贝格尔:《神圣的帷幕》,高师宁译,何光沪校,上海:上海人民出版社,1991年,第33页。
  [4] 参阅恩格斯:《论权威》,《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3卷,北京:人民出版社,1995年,第226页。
  [5] 同上,第225页。
  [6] 同上,第226页。
  [7] 这里所说的十誡所依据的是1562年梵蒂冈特伦特规定的版本。此前的版本的第二条戒律为“不可为自己雕刻偶像”,而最后两条戒律则被视为一条。
  [8] 王明:《太平经合校》,北京:中华书局,1960年,第148、70页。
  [9] 同上,第22页。
  [10] 卢梭:《论人类不平等的起源和基础》,李常山译,东林校,北京:商务印书馆,1982年,第106页。
  [11] 加里•特朗普:《宗教起源探索》,孙善玲、朱代强译,成都:四川人民出版社,1966年,第220页。
  [12] 参阅杜维明:《<中庸>洞见》,段德智译,林同奇校,北京:人民出版社,2008年,第151页。
  [13] 冯友兰:《三松堂全集》第4卷,郑州:河南人民出版社,1986年,第554页。
  [14] 张载在《西铭》中说过:“乾称父,坤称母。……民,吾同胞;物,吾与也。”
  [15] 约翰•希克:《宗教之解释》,王志成译,成都:四川人民出版社,1998年,第43页。
  [16]
  [17] 参阅麦克斯•缪勒:《宗教学导论》,陈观胜、李培荣译,上海:上海人民出版社,1989年,第61—63页。
  [18] 参阅杜齐:《西藏中世纪史》,李有义、邓锐龄译,北京:中国社会科学院民族宗教研究所,1980年,第89页。
  [19] 参阅约翰斯通:《社会中的宗教》,尹今黎、张蕾译,成都:四川人民出版社,1991年,第169—172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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