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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践与认识的辩证关系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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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在实践和认识的辩证关系中,马克思主义哲学首先强调实践是认识的基础,实践对认识的决定作用。马克思主义把科学的实践观引入了认识论,并贯穿了唯物辩证法原则,创立了真正科学的认识论。
      马克思主义哲学认识论的一个基本原理,突出地强调实践对认识的决定作用。主要表现于以下几点:             一、实践是认识的源泉。毛泽东指出:“如果要直接地认识某种或某些事物,便只有亲身参加于变革现实、变革某种或某些事物的实践的斗争中,才能触到那种或那些事物的现象,也只有在亲身参加变革现实的实践的斗争中,才能暴露那种或那些事物的本质而理解它们。这是任何人实际走着的认识路程。”没有实践,客观事物同认识主体就不能发生任何关系,因而也就不可能有对客观事物的反映,即认识。在我为间接经验者,在他人则仍为直接经验。这就是说,一切知识就其最初来源而言,仍然是实践。
        我国东汉时期(公元25-120年)王充在《论衡》一书中对雷电现象做过解释。他说:“雷者,太阳之激气也。” 1752年年7月,美国科学家富兰克林,在一个雷雨交加的日子里,将一条金属丝拴在风筝上,并让其与一根麻绳相连。麻绳被雨淋湿。当他牵绳子的手靠近腰间的钥匙时,钥匙上突然射出一串电火花。这说明雷电是大自然中放电现象。通过千百年来的探索和实践,人类才逐渐对雷电现象有了清晰的认识。列宁说:“人的实践经过亿万次的重复,在人的意识中以逻辑的式固定下来。这些式正是(而且只是),由于亿万次的重复才有先人之见的巩固性和公理的性质。”一切的认识都是实践的结果,实践是认识的源泉。
         二、实践是认识发展的动力。这与实践是认识的源泉直接相关。由于认识来源于实践,因而随着实践由低级到高级的发展,人的认识和知识必然也要跟着发展。具体情形是这样的:第一,社会实践的发展,不断提出需要解决的新课题,推动着人类的认识不断发展,人们在总结实践提供的新经验基础上,提出了新理论,解决了新课题,认识也就向前发展了。近几十年,工业农业和军事发展的需要,产生并推动了高能物理、控制论、信息论、系统论、遗传工程学、现代材料学等学科的发展。第二,实践的发展,不断提供新的认识工具和技术手段,推动认识的不断发展。人们的感官是有一定局限性的,社会实践的发展对于认识深化的需要,迫使人们创造出日益完备的认识工具,突破了人的生理器官的局限,扩大了人类知识的视野,深化了认识的层次,从而推动了人类知识的发展。第三,实践的发展锻炼和提高了人们的认识能力。认识的发展还有赖于认识能力的提高,而认识能力,不管是观察能力还是思维能力,却是在实践中得到提高的。一个人的实践经验越丰富,实践的水平越高,认识的能力也就越高。 自古猿人钻木取火以来,人类经历了动物油灯、植物油灯、煤油灯等。可是人类并没有满足,在使用油灯照明的同时,仍然在寻找其他的照明方法。到了18世纪,出现了用石蜡制作的蜡烛 ,并且开始用机器大量生产。 100多年前英国人发明了煤气灯,使人类的照明方法向前迈进了一大步。最初,这种灯很不安全,在室内用容易发生危险,因此只当做路灯用。后来经过改进,它才走进千家万户。19世纪末,爱迪生发明了电灯,从此改写了人类照明的历史,使人类走向了用电照明的时代。后来又出现蒸汽灯,再到即将普及的新型照明光源——LED灯。恩格斯说:“社会一旦有技术上的需要,则这种需要就会比十所大学更能把科学推向前进。”随着人类实践水平不断提高,同时也在不断推动人类对科学技术的认识发展。实践的发展不断地提出认识的新课题,推动着认识向前发展。
       三、实践是检验认识是否正确的唯一标准。这是实践对认识起决定作用的一个重要方面。一种认识是否正确,是否具有真理性,只有通过实践的检验才能最终确定,此外再无别的标准。马克思说:“人的思维是否具有客观的真理性,这并不是一个理论的问题,而是一个实践的问题。人应该在实践中证明自己思维的真理性,即自己思维的现实性和力量,亦即自己思维的此岸性。”  认识和实践的辩证关系也普遍存在于当今社会和生活中的各个方面。但就我们的工作和学习来说,我们通过自身从社会中获得的感性认识,通过家庭教育以及学校的系统科学教育,上升为理性认识。并由我们将其应用到工作、生活的各个方面,实现认识的再次飞跃。认识源自于实践,我们对于一个客观的事物的认识和理解,是必须要通过直接或间接的实践活动才能获得。马克思辩证唯物主义认识论实践的观点作为唯物主义认识论的第一和基本观点,体现了马克思主义辩证唯物主义和社会发展角度和个人发展角度的显示意义和实践意义,是科学的世界观和方法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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