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儒家之礼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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儒家的礼,有三个层面:
一、礼是自然法
孔颖达《礼记正义》说,“礼者,理也。其用以治,则与天地俱兴。”这里的礼,乃是指永恒、普世的天道,用西方人的话来说,即自然法。
二、礼是体现自然法的规则体系。
《白虎通·情性》说:“礼者,履也,履道成文也。”从规则体系的角度,这里礼又可以分为两类:
1、礼法。
礼法,在中国封建制时代,礼法有着广泛的约束力,不仅庶民,而且君主,均在礼法的约束之内,君若不君,诸侯可发兵征伐,以武力恢复礼的秩序,所谓“凡君不道于其民,诸侯讨而执之”是也。君臣关系也是礼法关系,即使贵为君主,若违背礼法,臣可以提起诉讼,可以自行解除君臣关系。显然礼治更接近现代法治之精义。
2、礼俗
礼,又是礼俗,即习惯法、社会自发秩序。礼不是君王所立,而是来自传统、习俗,来自对人情常理的承认,来自圣贤对自然法的发现。英国政治学家埃德蒙·柏克说,“如果民间社会是习俗惯例的产物,那么习俗惯例便是它的法律。”如果你承认他说出了法治的精义,那么你应知道儒家也这么说过——南宋理学家真德秀说:“夫法令之必本人情,犹政事之必因风俗也。”此语可与柏克的话互为参注。
从这个角度来说,合宜的法律,不是“发明”出来的,而是“发现”出来的。用儒家的话来说,这叫做“因俗制礼”、“则天垂法”,即从习惯法与自然法中发现人间法;用哈耶克的话来说,叫做“法律先于立法”。这是涵义非常深刻的宪政学命题,其要旨在于,它宣告了即使是掌握着最高权力的国王,也不能成为专断、全能的立法者。而法家的“人主为法于上”主张,则明白无误地宣告了君主专制的来临。
三、礼为礼仪
作为天道、天理、自然法的礼是看不见的,作为规划体系的礼也是半可见半不可见的,礼还需要有一套完全可见的仪式来体现、来表达、来强化,这套仪式就是礼仪。
儒家的礼仪是无所不包的,用《曲礼》中的话来说:“道德仁义,非礼不成;教训正俗,非礼不备;分争辨讼,非礼不决;君臣、上下、父子、兄弟,非礼不定;宦学事师,非礼不亲;班朝治军,莅官行法,非礼威严不行;祷祠祭祀,供给鬼神,非礼不诚不庄。是以君子恭敬、撙节、退让以明礼。”
我们以“君臣之礼”为例,来看看儒家主张的君臣关系:
儒家认为“君臣以义合”。这是儒家的理。这个“理”需要有一套体制(即规则体系)来保障,历代儒家政治发展出来的“共治”体制,就是制度层面的礼,包括宰相的副署权等。但仅此是不够的,还需要有礼仪来表达,比如拜相的礼仪,比如从前臣拜君,君要还拜,宰相的尊贵地位是通过这些礼仪表现出来的。从历史的角度来看,传统君主专制的强化,也可以从君相的礼仪变化看出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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