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孔孟之礼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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先秦儒学的核心,不只是讲“仁义”,也讲制度,也讲刑罚,而且是很认真、很严肃的。在国家治理、社会管理的实践领域里,孔孟从来都很重视刑罚手段,尤其是对付思想上的“异己分子”,他们决不手软。《论语.为政》:“攻乎异端,斯害也已。”孔孟都是排斥“异端” 的,都严厉要求清除“标新立异的奇谈怪论”,免得危害人心。对此,《礼记·王制》篇说得十分明确:
“析言破律,乱名改作,执左道以乱政,杀!
作淫声异服、奇技奇器以疑众,杀!
行伪而坚,言伪而辩,学非而博,顺非而泽以疑众,杀!
假于鬼神时日卜筮以疑众,杀!”
自从儒家提出了这个主张,历代统治者都搞以言论定罪、以意识形态定罪,什么文字狱,什么党锢之祸,史不绝书。《礼记·曲礼》上说的“礼不下庶人,刑不上大夫”的话,并没有普遍意义。因为夏商周的刑法,惩办的首先是统治阶级内部的异已分子,所谓“小刑用鞭扑,大刑用甲兵”,从来都是针对诸侯卿大夫中的违礼不法分子的。至于礼制中的宗法等级制、“治人者食于人”的“礼义”原则,当然要“庶人”们一体遵守,这方面并不存在“礼不下庶人”的问题--—当然,贵族间通行的“礼仪规则” 之类,与庶人是无缘的,这无须多说。
针对社会各阶层的,有所谓“五禁”。《周礼·小司寇》:“以五禁之法,左右刑法。一曰宫禁,二曰官禁,三曰国禁,四曰野禁,五曰军禁。”古人是把“刑”与“禁”、即国家大法与各方面的管理条例清楚地区分开的。“五禁”,分别运用于宫廷、官府、城市、乡村及部队。比如出入宫殿的管理条例,损毁官府财物的处罚规定;城市街道的秩序管理办法;乡村横行径逾、非时烧荒的禁令;军队私自行动的惩办条例等,凡尚未触犯刑律而应加以管制、约束、处罚的行为,都在“五禁”的范围内。可以认为:古代的“五禁”,就相当于后世的“治安管理条例”或者“违警律”。“禁”是用来“左右刑法”、辅助刑法的贯彻实施的。我们注意到,先秦文献中“刑”“禁”概念是相对应地使用的。刑是刑律、刑法;“禁”则是治安管理。而刑禁一体,刑禁有别,又是“中华法系”的一个重要表征。
《论语·颜渊》:“听讼,吾犹人也;必也使无讼乎?”孔子说:审理诉讼案件,我跟别人一样,都得依刑律办理,都希望公平断案;我们的目的不在于审理了多少案件,而在于通过自已的努力,去消除这种纷争斗讼的社会根源,从而实现社会的公正和谐。治安管理为的就是“防范”,“必也使无讼乎”更是我们的工作目标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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