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义者,五常之一也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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义是儒家的“五常”之一,是处理人际关系的基本道德原则。从字形上看,义的繁体由“羊”和“我”构成,羊象征美和善;从字义上看,“义者,宜也”。宜的意思是应当、应该。因此,可以说,义就意味着是善的和美的,是应当的和合理的。
  道德作为一种调节人与人之间、个人与社会之间关系的特殊行为规范,它必须为人们确立一个行为选择的价值标准,告诉人们在处理人与人之间、个人与社会之间的关系时,怎样做才是应当的、合理的,怎样做就是不应当的,不合理的。应当的、合理的行为可称为善,反之则称为恶。“义”就是这样一种判断人们行为的善恶当否的价值标准,它对人们的行为起着导向、定向的作用,是人们思想和言行必须遵循的准则,因而儒家非常强调“居仁由义”,把义看作是人们实现道德完善所必须经由的道路。
  从其现实内容看,义是人类共同的、根本的利益的体现,它与个人自身现实的特殊利益之间关系如何?换而言之,如何正确认识道德行为与物质利益及个人利益与社会、国家整体利益的关系?在中国思想史上,这是长期以来争论不已的一个重要问题。在儒家内部,也有两种不同的看法。
  孔子曾提出“见得思义”的主张,即在利益面前,要首先考虑是否应该、合理的问题。这一思想并不否定人们对个人利益的追求,而只是要以义作为衡量其行为的标准。孟子发展了孔子的一这思想,而更加重视义对人们行为的指导作用,认为如果不符合道义,即使拿天下的财富给他作俸禄,拿良马数千匹送给他,也不应该回头看一下,甚至在生命和道义之间发生矛盾冲突,二者不能兼顾时,也应该舍弃生命而取道义。这种“舍生取义”的价值取向,作为中华民族精神的一个重要内容,激励了历代无数仁人志士为正义事业而艰苦奋斗,甚至献出自己的宝贵生命。
  但是值得注意的是,在孟子的思想中,表现出一定的重义轻利的倾向。当梁惠王问孟子有什么对魏国有利的方法时,孟子就说:“王何必曰利,亦有仁义而己矣。”(《孟子·梁惠王上》)到西汉时期,董仲舒提出“正其谊(义)不谋其利,明其道不计其功”的主张,又进一步把重义轻利的观念推向极端。宋代理学家继承了这种观念,强调“义利之辨”,视义为儒者为学做人、立身处世的首要原则。认为君子以义为根本,得义则重,失义则轻,由义为荣,背义为辱,一切轻重荣辱都以符合义与否作为标准,其余一切功名利禄都不值一提。这种正义的观念,具有坚持人格尊严、实现个人价值的意义,深化了义的内涵。但是,与此同时,理学家对个人的私利追求也进行了过分的排斥、否定,从而形成了儒家传统伦理道德中重义轻利的倾向占主导地位的状况。
  当然,历代也有一些儒家思想家主张把道义与功利结合起来,比较合理地解决了义利关系问题。战国末期,荀子就已提出,“义与利者,人之所两有也”(《荀子·大略》)。他认为,即使是上古的圣王尧舜,也不能去除人民对利的追求,而只是能够使他们喜好财利不胜过喜好正义。所以,在义利关系上,不应该排斥、否定利、而应该“先义而后利”,在首先肯定道义的前提下也兼顾个人利的满足。清初思想家颜元更明确认为,“义中之利,君子所贵也”。为了矫正长期以来超功利主义道德观的偏颇,颜元针对董仲舒的观点,提出了“正其谊以谋其利,明其道而计其功”的主张,把义利二者结合、统一起来。应该说,这一主张已经较好地解决了义利关系问题。在儒家传统伦理思想中,重义轻利的思想具有确然不拔的主导地位,而义利统一的观点却遭到了正统儒家的攻击与否定,甚至被视为异端邪说。对于我们来说,如何确立适合时代需要的义利观仍然是一个重要的课题。历代儒家在义利关系问题上的各种探讨为我们提供了宝贵的理论资源。儒家传统正义观念所包含的“见利思义”“义然后取”“义以为上”等思想需要我们继承和弘扬,“见利忘义”的观念也应该批判和唾弃,但是,对于那些只重义而否认利的观点,我们也应予以扬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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