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理”,几乎是所有哲学概念中最容易让世人误解的词(第二让人误解的是“同情心”)。不同的哲学流派对“理”的理解也各不相同。简单来讲,“理”有两种含义,一种是客观规律,一种是行为规范。黑格尔的“存在即合理”中的“理”,主要是指理性,即所有的存在都是符合客观规律的。宋明理学中的“理”的理解则偏后者。宋明理学主要是宋代兴起的新儒学,将佛学和道学一定程度融入旧儒学中,将绝对精神——“理”作为第一存在,主张「去人欲,存天理」,宣扬「饿死事小,失节事大」等观念。从这些主张可以看出,宋明理学虽然有一定尊重客观规律的意图,但实际的精力放在研究人类的道德准则和行为规范。这些准则和规范,可能顺应自然规律,也可能违背自然规律,但其本身并不是客观规律,而只是人在面对自然过程时作出的自觉、理性的反映。简单一句话,理在哲学史上被理解为自然规律或者人在解读自然规律后对自己作出相应的言行规范。具体做哪种理解要结合上下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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