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科大李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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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2-05-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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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2-05-02 19:3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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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类历史发展到今天,“信用”这个词已经包含着极其丰富的内涵。它可能是人类认识中最为复杂、最难以捉摸的概念之一,“一些事物仅仅存在于人们的头脑中,在所有的这些事物中,没有哪一件比信用更加古怪,更加微妙;信用从来不是强迫的,而是自觉自愿的,依赖于期望与担心这样一些感情;信用常常不用争取而自行出现,又总是无缘无故地消失;而且信用一旦丧失,就很难完全恢复……信用非常类似于,而且在很多场合就如同是,人们靠管理国家的才智以及战场上的勇猛和指挥才能赢得的声誉与名望。精明强干的政治家与杰出优异的船长,会因为一些倒霉的偶然事件,一时失误或运气不佳而名誉受污,失去众人的爱戴,但是只要他有卓越的才能、真正的本领,名誉迟早是会恢复的。同样,信用虽然会暂时黯然失色,在困境中挣扎,但是只要它有可靠而坚实的基础,在某种程度上也能够得到恢复。”对信用的真正含义的认识,仁者见仁,智者见智,可以从不同的角度进行探究,在通常意义上,我们至少可以从4个角度来理解“信用”。 从伦理道德层面看:信用主要是指参与社会和经济活动的当事人之间所建立起来的、以诚实守信为道德基础的“践约”行为。 从法律层面来看:《民法通则》中规定“民事活动应当遵守自愿、公平、等价有偿、诚实守信的原则”;《合同法》中要求“当事人对他人诚实不欺,讲求信用、恪守诺言,并且在合同的内容、意义及适用等方面产生纠纷时要依据诚实信用原则来解释合同”。 从经济学层面看:信用是指在商品交换或者其他经济活动中授信人在充分信任受信人能够实现其承诺的基础上,用契约关系向受信人放贷,并保障自己的本金能够回流和增值的价值运动。 从伦理的角度 从伦理角度理解“信用”,它实际上是指 “信守诺言”的一种道德品质。 人们在日常生活中讲的“诚信”、“可信”、“讲信用”、“一诺千金”、“答应的事一定办到”、“君子一言,驷马难追”实际上反映的就是这个层面的意思。从这个层面来看信用,它对一个国家、一个民族都是至关重要的,因为一个社会只有讲信用,才能够形成一个良好的社会“信任结构”(trust structure),而这个信任结构是一个社会正常运转的重要基础。人们会发现“相互信任同服从、仁爱、友谊和交谈一样,是把一国人民联系和维系在一起必不可少的条件”,齐美尔也指出:“没有人们之间相互享有的普遍信任,社会本身将会瓦解。……现代生活是建立在对他人的诚实的信任基础上的,这一点的重要性要远比人们通常认识到的程度大得多。”可以说没有一个社会不强调与褒奖伦理层面的守信的道德,在我国,崇尚信用的风尚有几千年的传统,《论语》中“信”字出现了38次,频次虽然低于仁(109次)、礼(74次);但是高于描述道德规范的多数词汇,如善(36次)、义(24次)、敬(21次)、勇(16次)、耻(16次)。比如:“自古皆有死,民无信而不立”;“大德不官,大道不器,大信不约”;“言必行,行必果”,“与国人交,止于信”等。在西方社会,守信同样也是人们奉行的道德主轴,《圣经》中关于信用、信任的词汇也出现了几十次之多。 从企业的商业伦理角度来看信用的含义,狄乔治提供了独特的见解:他认为诚信(integrity)行为既指与自身所接受的最高行为规范相一致的行为,也是指将伦理道德要求的规范加于自身的行为。他指出了诚信行为的最大特点是:道德规范是“自加的和自愿接受的”,所以对企业这个“非道德神话”的主体而言,“要强调商家及其最高管理层的自律”。更为重要的是,他限定了诚信行为的范围,至少要以伦理上“无可非议的、正当的正面价值”为最低的道德底线,也就是说企业“自身所接受的最高行为规范”至少要低于这个底线。 从经济的角度 从经济的角度理解“信用”,它实际上是指“借”和“贷”的关系。信用实际上是指“在一段限定的时间内获得一笔钱的预期”。你借得一笔钱、一批货物(赊销),实际上就相当于你得到了对方的一个“有期限的信用额度”,你之所以能够得到了对方的这个“有期限的信用额度”,大部分是因为对方对你的信任,有时也可能是因为战略考虑和其他的因素不得已而为之。从经济的角度理解信用有着丰富的层次,至少可以从国家、银行、企业、个人几个层次来理解。 国家信用至少包含着这样的两层意思,首先是国家和国家之间的借贷关系,即所谓的主权债务,如著名的布雷迪债券、美国20世纪80年代对拉美国家的贷款、我国对亚洲和非洲一些国家和地区的低息贷款、日本的海外协力基金贷款、世界银行贷款等。其次表现在国家政府与本国的企业与居民之间的借贷关系,政府发行国债,由企业和居民购买,这实际是政府先向企业和居民借到一笔钱,然后进行投资,并在到期时偿以本息。 银行与企业、个人之间得信用是相互的。银行要从企业与个人取得信用,也就是要向企业与个人借到钱,这是它们的生存之根基。同时,企业与个人也需要向银行取得信用,企业可用它解燃眉之急,或投资扩张等;个人可用它应不时之需,提高生活质量等。 企业与企业、个人之间的信用,主要体现在两个方面,一是商业信用(也称交易信用,即trade credit),或者可以称之为B—B的信用,它主要是指企业与企业之间的非现金交易,也就是人们常说的赊销,我们不要简单地将赊销对象只看成是一些有形的商品,如汽车零配件供应商提供的一批零件;它实际上也可以是一个工程,比如建筑公司完成了一幢大厦的建筑,工程款尚未完全收回,这时该建筑公司赊出去的不仅是在这幢大厦建筑中的预垫的资金、材料,同时还有在建筑过程中的劳动;甚至还可以是一些无形的服务、智力产品等,比如管理咨询公司提供的咨询服务等。二是企业与个人之间的信用,也可以称之为B-C信用,这种形式的信用在我们的日常生活中是很常见的,比如我们的手机消费通常都是一种信用消费,我们总是在本月缴纳上个月的费用,中国移动甚至可以允许你拖欠2个月的话费。 从法律的角度 从法律的角度理解“信用”,它实际上有两层含义,一是指当事人之间的一种关系,但凡“契约”规定的双方的权利和义务不是当时交割的,存在时滞,就存在信用;第二层含义是指双方当事人按照“契约”规定享有的权利和肩负的义务。 在这个层面上理解信用有两点需要注意。一是这个“契约”,我们可以把这个契约看成是狭义的经济合同,小到两个企业之间的供货合同,大到两个国家之间的数以亿元计的债务;也可以看成是广义的社会契约,比如你和你的父母之间的契约关系,你的父母有抚养你成人的义务,你也有赡养你的父母的义务。二是这个“契约”的另外一个非常重要的特点,这是构成法律上的信用的必要条件,那就是非即时交割。如果权利和义务的实现是同时进行的,那么就不会构成信用,这两者之间必须存在一定的时间差才会出现信用。 从货币的角度 在信用创造学派的眼中,信用就是货币,货币就是信用;信用创造货币;信用形成资本。 在货币金融学中有一个重要的流派,即以18世纪的约翰.劳为先驱、以19世纪的麦克鲁德、韩以及20世纪的熊彼特等人为代表的“信用创造学派”。在这一学派的眼中,信用就是货币,货币就是信用。约翰·劳说:“信用是必要的,也是有用的,信用量增加与货币量的增加有同样的效果,即它们同样能产生财富、兴盛商业。,“通过银行所进行的信用创造,能在一年之内比从事十年贸易所增加的货币量多得多。所以,法国如欲富庶,实在有求助于信用的必要;不然,比之于利用信用的其他列强,法国即将陷入贫弱的状况。”“只要货币丰富,即能够创造一国之繁荣;只要有信用设施(他主要指银行等),即可以供应丰富之货币,给经济以最初的冲击;依靠这种冲击,就能够为法国产出大量的财富。”约翰·劳的基本逻辑是这样的:货币就是财富——货币不必是金银,而以土地、公债、股票等为保证所发行的纸币为最好——纸币是银行的一种信用——银行通过供给这种信用,就可提供丰富的货币——给经济以最初的冲击——依靠这种冲击,就可以使国家富强、经济繁荣;总之,信用即货币;货币即财富,即资本。 麦克鲁德在他的《信用的理论》中指出:“人们以生产物与劳务和人交换,而换得货币,此货币既不能用以果腹,也不能用以蔽体,然而人们却乐于用其生产物与劳务换取货币,这是为什么呢?就是因为换得货币以后,可在需要之时,凭以换取所需之物的缘故。所以,货币的本质不过是向他人要求生产物与劳务的权利或符号,从而实为一种信用”,“因此,金银货币也可以正确地称之为金属信用。”麦克鲁德认为信用与货币两者的本质是一致的,信用的创造就是货币的增加,两者可以统一于“通货”的概念之下,只是在程度上有所不同:(1)信用只有单一的价值,但是货币却有多数的价值或者一般的价值,信用只是对某个人的要求权,但是货币却是对一般商品的要求权;(2)信用只有特殊的不确定的价值(因为债务人死亡或者破产,信用就变得没有价值了),而货币则有持久的价值。 韩被公认为信用创造理论的代表人物,他于1920年发表了《银行信用之国民经济的理论》,影响很大。他是这样论述信用就是货币的: “为了支付的目的,从一人转让给他人的支票或者存款划条,就法律的观点来看,自然只是兑取货币的凭证,但从经济的观点来看,只要它需要兑换成本位货币而完成了货币的功能,则它就不只是兑取货币的凭证,而实是货币本身。”“向银行兑取货币的凭证,只要它确实可靠,为任何人所愿意接受,则它就被当作货币而流通了。”韩的理论重点在于阐明了信用能够形成资本。他认为信用愈扩,利率愈低,资本商品的生产就愈多,从而资本也就愈能形成;相反,信用愈缩,利率愈高,资本商品的生产即愈少,从而资本即不易形成。他的著名命题就是:“资本形成不是储蓄的结果,而是信用提供的结果。”“假如说需求对生产是第一性的,那么信用提供对资本形成也是第一性的。若是没有信用提供则任何资本商品都不能够生产,因而资本形成就不可能。信用供给之能引起资本形成,恰如需求之引起生产一样”。 熊彼特则指出:“更有用的方法可能是从信用交易着手,把资本主义金融看成是一种清算制度,它抵消债权债务,将差额转移到下期——使得‘货币’支付成为特殊情况,没有任何特殊的根本重要性。换言之,从实际上和分析上来讲,一种信用货币理论可能要优于一种货币信用理论。” 其他的一些著名经济学家也做过相似意义上的评说。罗宾逊夫人就曾经明确地指出:“货币实际上就是信用问题。”瑞典学派的代表人物魏克塞尔也认为:“严格地说,我们可以断定,一切货币——包括金属货币——都是信用货币。这是因为直接促使发生价值的力,总是在于流动工具收受者的信心,在于他相信借此能够获得一定数目的商品。不过纸币只享有纯粹的地方信用,而贵金属则多少是在国际范围内被接受的。但是一切只是一个程度上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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